因原单位遗失档案,女工周某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,遂状告原单位追究丢失档案之责,索赔41万余元。昨悉,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万元。
周某1980年入职武汉一家国企,1989年因小孩出生没人照顾,她书面申请离开单位。2013年6月,50岁的周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,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,被告知原单位无法提供她的人事档案,无法办理退休手续。此后,周某多次找到原单位,原单位总说找不到其档案。2014年12月,周某再次找到原单位,单位出具情况说明,称其档案除工资表外都没了。
2015年9月,周某向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。该委以周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,未给予受理。今年2月,周某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原单位赔偿其损失41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单位违反妥善保存档案的有关法律规定,造成周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档案遗失对周某办理社会保险及退休手续的影响,法院酌情认定为3万元。
凤凰网原文链接:http://hb.ifeng.com/a/20161016/5060103_0.shtml
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正在整理毕业生档案
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大多已经步入新单位,然而,仍有很多人因为搞不定档案和户口,还在继续为这“档子”事奔波。身份证丢了,能马上补办回来,档案要是丢了,要补可就没那么容易了。
2020-07-09